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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2009-02-04 10:31  文章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1984年

  6月13—16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景洪、勐海、思茅等八县市列为国家乙类开放区的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12月15日,国务院正式行文批准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上报的《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对边贸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五自原则”: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

  1985年

  2月10—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一行到文山、红河、怒江、保山、德宏等地州视察,强调“边境贸易要扩大,关卡不要太多,要等价交换,要着眼于两国人民的友谊”。

  1986年

  12月,中老两国副外长在万象举行1979年两国关系遭遇曲折后的首次会晤。之后,对其边民来中国境内互市从阻拦、默许到支持。北部三省(丰沙里、南塔、乌多母赛)采取“以民代政”方式,由基层政权成立由贸易组与云南基层供销社在进行易货贸易的基础上逐步展开边境贸易。

  1988年

  9月,根据原外经贸部决定恢复对老挝北部地区地方贸易的指示,决定云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老北有关省贸易机构商签贸易协定、换货合同。出口口岸为勐腊县曼庄、尚勇、勐满。

  1989年

  10月8日,中国老挝两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在北京签订(1990年8月21日生效)。协定第四章就双边边民互市、边境小额贸易和地方贸易作出了五条规定。
  10月11日,应李鹏总理邀请,老挝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总书记凯山・丰威汉访问云南,与和志强省长就扩大双边贸易往来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1990年

  8月15日,李鹏总理结束对印尼、新加坡、泰国访问回到昆明。在听取云南工作汇报时指出:中国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老挝关系有了改善,同缅甸关系一直比较好,与越南正逐步恢复正常关系。云南要同这三个国家之间继续保持睦邻友好的边界关系,这对云南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会起到重要作用。

  1991年

  2月7日—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乔石视察云南时指出:云南要从实际出发,一步一个脚印地发展;要坚持对外开放,搞好外贸、边贸和横向经济合作;要保持党的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团结。
  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办等部委《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的意见》。国办通知指出:各边境省、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发挥优势、通贸兴边、加强管理、健康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文件规定,“国家对边境贸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边民互市不超过300元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税收优惠政策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越边贸,在中越关系正常化前,由广西自治区、云南省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报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4月20日—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视察畹町、瑞丽、保山等地边贸时指出:云南边贸发展形势是好的、健康的,取得很大成绩。发展边贸,一是可开辟邻国市场,扩大产品出口;二是可获得工农业生产所需重要生产资料;三是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四是有助信息交流,培养干部市场观念,但必须加强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11月7日,中国全权代表、外经贸部部长李岚清与越南全权代表、贸易部部长黎文哲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与此同时,还签订了《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缔约双方同意促进两国边境的民间贸易”,由两国具有边境贸易的地方贸易经营权的机构在边境地区进行边境贸易和地方贸易。

  1992年

  2月1日,经海关总署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正式执行。开始对中缅边境贸易进口粮食等147种商品实行免征关税,对进口尼龙织物等15种商品减按30%计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减半计征。
  6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批准云南省中缅边境的畹町、瑞丽和中越边境的河口为对外开放城市,享受11条优惠政策。同日,《关于进一步积极发展与原苏联各国经贸关系的通知》。
  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畹町市、河口县开办边境经济合作区。

  1993年

  5月15日,中断44年的腾冲—密支那公路正式通车。
  5月18日,中国云南省河口—越南老街省老街口岸恢复开通。
  12月20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磨憨陆运口岸正式开放,这是中国历史上中老边境组建的第一个国家级口岸,也是云南省继昆明、畹町、瑞丽、河口之后对邻国和第三国人员开放的第五个国家一类口岸。

  1994年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施行。第42条明文规定“国家对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

  1995年

  5月27日—6月2日,外经贸部吴仪部长赴西双版纳州和德宏州考察边境贸易,评价云南边贸是“真正的边贸”,指出“云南的外经贸要有一个大的发展,就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做好边贸这篇文章。”

  1996年

  3月29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行文,下发了《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和《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经贸委下发了《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最明显的变化是,云南边贸进口商品由减免税变为减半征税,边贸管理由地方政府管理为主变为中央政府管理为主。
  1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名的《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就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如现行政策延长至2000年底;边民互市免税放宽至3000元人民币限额;边贸企业可在部核定范围内自行审批;边贸企业均享有边境外经权,等等。

  2000年

  4月24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解决云南边境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复函》,函告云南省:境外替代种植农业经济作物在核实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意中老、中越边贸进口木材按照(1997)54号文规定执行新增税负返还政策;边贸,出口大蒜、甘草、松香三种指标商品在适当交纳配额有偿使用费后可向毗邻国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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